【中華百科全書●法律●大明律】
明初定律,篇目一準於唐。
蓋六部本屬中書,故律書未嘗以六部分。
迨洪武十三年(西元一三八○年),懲胡惟庸亂政,罷中書省,而政歸六部,律目亦因之而改。
洪武二十二年(一三八九)定律,乃以吏、戶、禮、兵、刑、工等六部為分類。
明史刑法志云:「太祖之於律令也,草創於吳元年(一三六七),更定於洪武六年,統編於二十二年,至三十年(一三九七)頒行天下,日久而慮精,一代法始定,中外決獄,一準三十年所頒。」
凡三十卷四百六十條。
名例一卷,四十七條。
吏律二卷:職制十五條;
公式十八條。
戶律七卷:戶役十五條;
田牢十一條;
婚姻十八條;
倉庫二十四條;
課程十九條;
錢債三條;
市廛五條。
禮律二卷:祭祀六條;
儀制二十條。
兵律五卷:宮十九條;
軍政二十條;
關津七條;
牧十一條;
郵驛十八條。
刑律十一卷:盜賊二十八條;
人命二十條;
鬥毆二十二條;
罵詈八條;
訴訟十二條;
受贓十一條;
詐偽十二條;
犯姦十條;
雜犯十一條;
捕亡八條;
斷獄二十九條。
工律二卷:營造九條;
河防四條。
(張溯崇)
引用:http://ap6.pccu.edu.tw/Encyclopedia/data.asp?id=448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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